证券跨国发行中属人法的确认标准及中国的实践
境外法人从事跨境证券发行的资格各国均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对于法人的属人法各国在立法上有成立地和所在地两种依据,而后者又发展出营业中心地和管理中心地两种立法模式。国际性相关条约的规定以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结合学说。大多数国家关于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采取简单列举和详细列举两种方法。同时,各国都在法律中对境外法人跨境证券发行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了限制的规定。中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人的国籍仍采用单一的设立地标准。关于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中国《民法通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对境外法人属人法的限制上,中国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民法典的涉外篇中加入对境外法人的能力应受作为行为地的中国法律的规制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在各个领域的法律上,对于境外法人的具体资格与能力进行详细的规定。
证券跨国发行、中国、属人法、主体资格、确认依据
K4;D921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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