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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境外证券发行人身份的法律界定与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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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证券市场国际竞争的影响.在跨国证券融资监管中,各国开始放松对境外证券发行人的监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与境外证券发行人在东道国证券市场的融资成本差诱使东道国境内证券发行人变相更改国籍,继而以境外企业身份迂回本国进行融资,意图享受境外发行人的融资优惠.这种行为扰乱了东道国证券市场秩序,偏离了东道国的证券监管目标,混淆了信息披露的效果,因此,应对境外证券发行人的身份进行合理界定."红筹股"企业在本质上属于国内企业,我国在跨国证券融资监管立法中,应借鉴美国证券法界定境外发行人的经验.并结合"红筹股"企业的特征.以"股份比例实际控制标准"、"整体资产国籍标准"、"营业中心所在地标准"以及"主营业务利润来源地标准"所组成的复合标准来界定境外证券发行人.

跨国证券融资、境外证券发行人、境内证券发行人、"红筹股"企业、企业国籍、复合国籍标准

D921(中国法律)

2010-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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