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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在华分行的市场退出与风险预防

引用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逐步改制为法人以后将享受与中资银行相同的国民待遇,在其经营不善需实施市场退出时,将可以比照中资银行实施相同的退出机制.但是,由于外国银行在华分行不是法人机构,其民事责任是由其总行承担,但其总行并不在中国境内,其适用的法律、总行的经营状况等,是否有能力承担在华分行的民事责任、总行与分行之间的风险阻隔等等,都需要我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调整,尤其是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市场退出的风险防范与拯救.

外资银行、在华分行、退出、风险防范、拯救

F830(金融、银行)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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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1006-1428

31-1160/F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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