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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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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同时具有信托属性和法律主体属性.企业年金法律关系是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双层法律关系.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有内部化和外部化两种模式.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定性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内部管理机构.法律将受托人的职责进行强制拆分,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的均衡.在实践中,职工的权利被弱化而企业却常常越位.本文认为应从合理分配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责任、强化职工权利等角度完善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法律属性、法律关系

F832(金融、银行)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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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1006-1428

31-1160/F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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