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托产品法律结构之瑕疵
我国<信托法>以立法形式在以所有权"一物一权"为特征的成文法系中承认了所有权的"二元结构"(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的分离).在对这种所有权二元结构的理解中,各种以信托为名的信托产品层出不穷.但若通过对这些信托产品法律关系的仔细剖析,目前所谓的信托产品并不具备信托所应具备的法律特征,均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沦为融资工具.本文借助对信托法律关系的梳理,剖析并解释现行主要信托产品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以期厘清对信托制度和信托产品的正确认识.
双重所有权、信托财产、信托对价、信托产品
F830.8(金融、银行)
2009-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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