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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428.2006.10.019

信用证开证银行付款中的违约责任探讨

引用
信用证自治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础,信用证开证银行不当付款的法律责任是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利息,而其不当拒付的法律责任是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及利息.由于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方承担间接损失的规定对此不应适用.

信用证、开证银行、付款、违约责任

F8(财政、金融)

2006-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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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1006-1428

31-1160/F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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