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428.2002.05.007
我国入世后外资银行监管法的重构(一)
入世对我国而言蕴含着机会与挑战,但若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则其更意味我国相关法律的重构.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模糊性与抽象性、滞后性与不协调性等原因所引起的.对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群的重构性思维便是因为上述原因而触发.在新法的重构中,其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遵循WTO中的相关规则对现行的外资银行监管法进行矫正,从而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与不协调性;其二是对新的法律制度,如存款保证制度、重组措施及信息标准等进行新的思维,以防止监管法律真空的出现.
WTO规则、不足分析、重构
F83(金融、银行)
200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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