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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428.2002.02.019

论上市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受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一向不认同法人董事向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导致目前有关诉讼纠纷不断.笔者通过比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

上市公司董事、股东、债权人、民事赔偿责任、追索

D912.28(法学各部门)

200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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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1006-1428

31-1160/F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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