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428.2002.02.019
论上市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受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一向不认同法人董事向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导致目前有关诉讼纠纷不断.笔者通过比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
上市公司董事、股东、债权人、民事赔偿责任、追索
D912.28(法学各部门)
200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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