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428.2001.05.020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设计的立法模式选择
@@ 我国证券市场混乱,基金黑幕不断,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法制规范不足,当事人关系不明.本文比较了基金几种代表性的立法,主张借鉴德国有关基金立法,通过特别法赋予托管人极大的权限以形成对管理人的有效制衡.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设计、基金立法、投资者权益、证券市场、有效制衡、有效保护、基金黑幕、法制规范、托管人、特别法、管理人、当事人、权限、德国
F8(财政、金融)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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