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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428.2001.01.010

商业银行向开放式基金融资的政策建议

引用
@@ 根据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一规定突破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禁止基金管理人从事拆借业务;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的有关限制,可以看作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沟通的又一渠道.但是,开放式基金还处于试点阶段,各项法规政策都不完善,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对此又毫无经验.本文试对此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人、资本市场、中国、暂行办法、试点、人民银行、基金运营、基金投资、货币市场、法规政策、二十三条、证监会、业务、渠道

F8(财政、金融)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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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1006-1428

31-1160/F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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