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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9668.2023.20.062

L3级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研究

引用
为了明确现阶段L3 级自动驾驶汽车致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本文通过对L3 级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域外考察以及分别对系统、驾驶员、生产者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进行批判性分析,得出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在L3级自动驾驶模式开启时致人损害,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驾驶员在不应当开启自动驾驶模式的情形下开启自动驾驶模式,造成他人损害由驾驶员负责,但是有证据证明汽车存在明显缺陷则由生产者负责的结论.

责任主体、产品责任、自动驾驶

D923;U491.254;U239.5

2023-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9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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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9668

42-1738/TH

2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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