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法”
美国是消费者保护思想及其实践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多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1962年,美国前总统肯尼迪还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进一步完整阐述了保护消费者的思想.为了制定和执行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律,美国先后成立了许多专门从事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构,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包括立法权、受理投诉权、调查权、行政裁决权、起诉权等极大的权力.该委员会在全国设有办事机构;美国国会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保护消费者免遭消费造成的损害;协助消费者鉴定消费品的安全性能;制定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标准;促进对造成死亡、疾病、受伤等事故的产品危害的原因、防止措施的研究和调查;提供消费品安全问题信息咨询并编制有关教育计划方案;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美国消费者联盟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保护消费者、美国、消费品、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律、消费者联盟、消费者利益、安全委员会、质量标准、行政机构、行政裁决、信息咨询、诉权、思想、潜在危险、竞争行为、进入市场、假冒商品
TB4;DF4
2013-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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