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20.03.004
风险社会语境下涉疫情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风险社会中涉疫情个人信息兼具私人性与公共性,具有"半公开性"特征和"超个人法益"属性.风险社会里刑法针对危及共同体生活安全的风险行为所作出的反应方式必然有别于传统的刑法,但不得颠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立场.涉疫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当寻求自由与安全的价值衡平,在行为正当性的衡量规则中坚持优越利益规则,在刑罚目的的设置中突出一般预防目的.在此思路引导下合理划定涉疫情个人信息和采集主体的范围,采用单行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手段扩大和延伸刑法规制,将实害犯升格为危险犯,并根据行为对象进行类型化入罪.在侵犯涉疫情个人信息行为的出罪方面,应着重关注"被收集者个人同意"的限定使用、"去标识化"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以及公权机关的使用限制.应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罪刑均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科学设计涉疫情个人信息犯罪的刑罚结构.
风险社会、涉疫情个人信息、疫情防控、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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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2019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研究";2020年山东省法学会"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专项课题研究项目"
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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