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8.01.00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法问题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以及适用时点的提前,有必要构建相应的证据规则.在认罪协商失败后,对被告人的认罪陈述应当限制使用.通过不正协商方式获得的认罪陈述应当排除.对被告人认罪陈述的证明力应当加强审查.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兼顾传统刑事诉讼原则与此类案件审理程序上的特点,分层次、分类型地进行设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协商、认罪陈述、证据能力、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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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法学各部门)
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侦查程序法治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研究”2016-XZRCXM006;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2017XZZD-12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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