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8.01.002
贪贿犯罪终身监禁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被判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能否减刑仍需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以便统一认识.对判处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既不能减刑、假释,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贪贿犯罪行为,不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适用终身监禁,并不违背《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贪贿犯罪、终身监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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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规范化研究”16BFX078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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