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重新表述
社区矫正的性质之争一直未曾平息,学者们主要是辨析其内涵,而未反思这个表述本身.社区矫正虽然在多部法律文件中使用,但却存在着表述不准确的问题,与我国“矫正很少”、“社区参与程度极低”的现状不符,抹去了刑罚执行的性质.因此,应正视我国社区矫正的实际状况,还原其刑罚执行的本质,用“非监禁刑执行”替代“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重新表述、非监禁刑、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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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项目“社区治理视角下的社区矫正实证研究——以四川省达州市为例”项目SQJZ2014-09的研究成果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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