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退化的刑法规制研究
环境退化行为从短期来看并未达到污染环境罪的程度,但从长远来看,其累积或交叉作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甚.如果对这种行为置之不理,必然会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制约我国的经济发展,危害我国的生态安全,因此,将其纳入刑法范畴具有很大的必要性.而从伦理观念、社会共识、国家政策和外国经验来看,将其入刑也有一定的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害环境罪,将环境退化行为作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之一;同时,对危害环境罪适当提高法定刑,细化量刑幅度划分,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增设资格刑,完善非刑罚处罚方式.
环境退化行为、入罪必要性、可行性、罪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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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基于渤海渔场衰退视野下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15CJJJ02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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