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7.01.004
“信访权”辨伪
信访权利论将官方的确认、德国宪法理论、宪法条文的推断、《信访条例》的颁布、“信访洪峰”的存在作为信访权成立的立论依据.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信访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从未确认“信访权”;由于信访的主体是“人民”而非“公民”,它并不能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公民权利;由宪法条文推断出的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实现民主权利”,而非“信访权”;《信访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是信访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作为结果的“信访洪峰”不能成为作为原因的信访制度权利化的依据.所以,信访权利论的立论依据是不成立的,因而其关于信访权权属性质的主张也是不成立的.信访权利论还面临着信访权客体无法确定、无法处理与相邻权利的关系、不能救济的理论困境和谋利型上访所带来的实践困境.因此,信访并非一种权利,而只是监督权的实现方式.
信访权、立论依据、权利属性、困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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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2013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信访法治化研究”J13WB58
2017-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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