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6.05.004
法治视野下的乡土司法
作为中国法治发展组成要素的乡土司法,与城市司法有所差异.其纠纷主体的熟悉性,社会关系的交错性,案件类型的细碎性,诉讼缘起和追求目标的不完全理性,使其更加追求实质正义.“赤脚法官”和“赤脚律师”是乡土司法的主角,乡土社会的力量会影响乡土司法的运作.乡土社会办案法官素养的综合性,诉讼程序的相对灵活性,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兼顾性,法律渊源的多样性,诉讼语言的大众性,法律产品的模糊性等都是乡土司法的特征.在乡土社会,法官不仅要坐堂问案,而且要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为减少法律纠纷做出贡献;不仅要在法庭上问案、断案,而且还要实现“社会控制”;同时要尽力维护邻里和睦,注重立案、审判与执行的有机衔接等.总之,乡土社会的现状,决定了中国法治、司法的发展必须考虑到城乡二元差异格局,而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推进法治.
法治、乡土司法、乡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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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法的理论(法学))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能动与中国特色司法发展道路的探索”10BFX050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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