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6.04.004
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为公安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完善办案责任制,构建刑事司法责任体系,并通过该制度的建立提高刑事办案质量,优化侦查工作体制,促进侦查队伍良性发展.从制度功能和目前的政策依据来看,主办侦查员在现阶段只是一种办案资格,不宜对其进行等级划分.另外,主办侦查员的办案责任只是刑事执法办案责任链条中的一环,主办侦查员只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实现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制度构建上须以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遴选考核制度为依托,以权责明确、监督有力的侦查办案责任制度为重点,以凸显特色、匹配职责的职业保障制度为基础.
主办侦查员、主办侦查员制度、办案责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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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法学各部门)
2015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研究项目“主办侦查员制度设计与理论问题研究”2015LLYJGADX003
2016-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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