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4.02.004
论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相关联的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对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渎职罪、犯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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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3-0062资助,并系201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2012WZD11;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GFZDKT2012015-2
2014-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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