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3.05.004
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念误区及其修正
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构建仍然受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实际上,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来处罚单位犯罪,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来衡量单位犯罪所处刑罚的合理性,其结论必然是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与理论应然状态的完全脱节.要走出这一误区,就应修正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念,基于单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来构建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
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理念误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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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10AFX007;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2012WZD11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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