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3.03.003
监护人责任若干疑难问题思考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础上发展了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再有例外规定,应与自然人监护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承认被监护人的过错能力,在被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时,被监护人可以也必须有过错.在实务中,监护人责任案件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监护人责任、单位担责、无过错责任、过错能力、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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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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