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2.03.020
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办理
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时存在办案主体混乱、办案程序不规范、部分民警办案有畏难情绪、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认识模糊、血液检测主体及检测流程不规范等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开展办案技能培训,提升民警办案能力,明确驾驶行为认定标准,界定醉酒驾驶案件办案主体,规范血液检测机构和检测流程,正确运用刑事强制措施,规范醉驾案件办案流程。
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完善
24
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