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2.01.006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与食品安全犯罪的遏制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按相应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应贯彻刑罚必然性与刑罚及时原则,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强化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整体效果,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完善、遏制
24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