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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11.06.011

论辨认的法律属性及其结论的证据能力

引用
在我国,辨认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因此,法院难以确定辨认结论的证据能力标准,实践中多按证人证言对待。这种处理,同世界多数国家相比,实际上是降低了辨认结论的证据能力标准,增大了误判的危险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则对辨认未作任何规定,使辨认作为侦查措施的正当性和辨认结论作为证据的合法性都成为问题。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建议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在侦查措施和证据部分增加相应内容,对辨认程序进行规制,将辨认结论作为单独的证据形式规定,并将前面有关程序性规定作为评判辨认结论证据能力考量的因素。

辨认、辨认结论、法律属性、证据能力

23

D915.3(法学各部门)

2010年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的制度创新”项目327100042010的初步研究成果之一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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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673-1565

37-143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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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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