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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11.06.007

公布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分析

引用
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公布违法事实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并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及证券监管立法初步认可。法律概念用语的模糊、程序及责任规定的缺失,致使公布违法事实手段的运用呈现杂乱无序的格局。依托行政行为形式化原理,可对公布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作声誉罚、公共警告、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形式及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区分。鉴于公布违法事实手段的不当运用容易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分别从行使条件的拟订、正当程序的遵守和预防性救济机制的建构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公布违法事实、法律属性、类型化、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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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12(法学各部门)

章志远教授主持的2010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010JDXM040的阶段性成果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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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565

37-143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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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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