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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11.02.006

历史地认识习惯的法源地位:以法国为例

引用
习惯是法律的渊源,这个命题需要历史地加以理解.在中世纪,习惯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这是当时西欧的政治格局造成的.那时中央集权的政治观念与实践尚不发达,统治者无力推行统一的法制.近代以来,以法典化为标志的法制现代化则将习惯放逐到法制之外,这是人类理性的矫枉过正,也是宪政结构演化 的结果.但法典化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在人类的建构理性力所不及之处,经验理性仍有发挥空间.习惯是一种次要的法律渊源意味着习惯不可能得到全面复兴,只有在正式法律缺席的情况下,习惯才有可能发挥其解决矛盾的制度功能.

习惯、习惯法、法源、大陆法系

23

D909(法的理论(法学))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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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673-1565

37-143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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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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