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0.03.004
死刑诸思——以唐代死刑为素材的探讨
唐律的死刑条文约占全部分则定罪条文的四分之一,适用范围与现代刑法差距并不大.统治者对自己统治地位的合法性、正当性高度自信,被统治者对陷自己于灾难的残酷刑罚深切痛恨,整个社会在经历大的社会动乱之后建立起了对犯罪的较高容忍度,这些均是刑罚得以轻缓与死刑得以减少的重要因素.自<贞观律>之后,唐代关于死刑的立法基本停滞,但唐代死刑的实际状况却并不如立法那样确定.在通过立法减少或废除死刑难有大作为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来减少死刑.唐代虽有废除死刑的诏令,但实际司法中的"杖杀"则使其成为空文.
唐律疏议、死刑适用范围、"八议"制度、以流贷死、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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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作者参加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国传统死刑文化研究》2009JJD820011
2010-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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