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9.02.004
"老鼠仓"问题法律应对探析
在狭义上界定"老鼠仓"的范围,将导致无法依据<证券法>第43条及第199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证监会对两起"老鼠仓"的处罚根据存在瑕疵.<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类犯罪与内幕交易罪加以区分是没有根据的,"老鼠仓"现象本来应属于内幕交易罪的范畴,因此,当下应对"老鼠仓"问题的最佳法律对策应为增设普通背信罪,以规制"老鼠仓"及类似违法现象.在条件允许后,通过扩充<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的范围,最终将"老鼠仓"类犯罪纳入内幕交易罪中.
老鼠仓、普通背信罪、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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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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