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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09.02.001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剖析刑事政策的一个盲点

引用
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理论上的分歧,以至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盲点.实际上,单位成员同单位在利益上并不总是一致的,双方的意志有时会有冲突.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集体决定"只不过是单位成员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是假借单位名义私分本单位占有、管理和支配的国有资产,损害单位的利益,单位并没有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获得利益.国家是本罪的最终受害者,而涉案单位才是本罪的直接受害者.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却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界定获利型犯罪是否单位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本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单位成员)共同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在这个问题上的盲点应当消除,应当明确规定对本罪涉案单位给予保护,而不应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私分国有资产罪、自然人共同犯罪、刑事政策、涉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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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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