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8.05.010
论交通肇事罪的发生空间
交通肇事罪发生空间的界定,应当以其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性质和交通行政管理法的规定为论据,强调发生场所因公众通行而显示出的公共安全性质.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已经有很大拓展,基于此,只要是违反道路通行规则或违反交通工具使用规则.造成不特定人或物重大损害而构成犯罪的,均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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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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