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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08.05.006

论积极权利领域国家与社会义务

引用
积极权利对应的主要是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作为义务,义务履行方式主要有提供、救助、养护、保障等.国家与社会在义务属性、内容、存在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厘清国家与社会的义务分工,能防止推诿义务,确保权利实现.先进的法律制度体系应科学合理地配置国家与政府的义务,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国家为主、社会为辅"的义务配置模式.

积极权利、国家、社会、义务、关系

20

D912.1(法学各部门)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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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673-1565

37-1432/D

20

200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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