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7.06.015
论"鉴定必明"、"鉴定必准"与提供证据要求的冲突
本文是针对"鉴定结论必须明确"的立法建议和"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的鉴定工作发展目标提出的质疑.认为"鉴定结论必须明确"不符合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这一建议不宜采纳,主张以"鉴定结论应当符合科学技术标准"作为对鉴定结论的立法要求.
鉴定结论、明确、准确、证据要求、客观真实、科学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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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法学各部门)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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