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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06.02.0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引用
1997年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之补充.但该罪在立法上和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为此,对该罪的罪名确定、客观特征、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各方面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契合我国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理论的迫切需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证明责任、共同犯罪主体

18

D915.2(法学各部门)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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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673-1565

37-1432/D

18

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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