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6.02.0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1997年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之补充.但该罪在立法上和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为此,对该罪的罪名确定、客观特征、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各方面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契合我国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理论的迫切需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证明责任、共同犯罪主体
18
D915.2(法学各部门)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