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5.06.019
论劳动教养之刑罚化--以犯罪防控为视角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刑罚方法或保安处分措施.它与短期自由刑的错位导致了司法悖论的产生.这不仅体现在体系与层次上,更体现在权力配置上.劳动教养的改革可以设计为刑罚化与司法化.现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可以加以解构,其中相当部分可改造为半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此也完善了整个自由刑体系,更利于犯罪防控.同时应将其决定权收归法院行使,适用相应的诉讼程序.
劳动教养、短期自由刑、刑罚化、司法化
17
DF792(诉讼法)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