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2.02.014
关于E-mail的证据效力和保全问题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因E-mail引发的纠纷随之出现,并逐渐增多,因而各国开始重视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我国诉讼法中没有把E-mail列为法定证据,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电子证据立法势在必行.司法实务中对于E-mail成为证据的条件要严格设订,同时要注意对于这一高科技证据的保全问题.
E-mail、证据、网络、证据效力、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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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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