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2.01.0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及其主观方面探讨
本文根据刑法第138条规定的精神,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知"要素的含义及罪过形式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见解.
校舍、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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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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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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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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