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01.01.010
发案率不应作为公安工作绩效评价指标
以发案率作为公安工作绩效评价指标,缺乏科学根据,这一指标不能全面地反映公安工作的实绩及其效果.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打击和防范犯罪,但是对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并不能决定犯罪率的高低.将犯罪率作为公安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对公安工作以及人们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会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
发案率、公安工作、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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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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