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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01.01.004

精神障碍者犯罪之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无论是刑法第18条第1款中的精神病人还是第3款中的精神病人,都包括患严重精神病的人和患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人.辨认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能力.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从而使其都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醉酒前对其在醉酒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反之,应依其醉酒后的实际精神状态确定刑事责任,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则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

精神病、辨认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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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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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1673-1565

37-143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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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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