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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612.2023.02.011

社区矫正实施主体机制的二元建构

引用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了社区矫正中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二元实施主体,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基础之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政府权力过大、赋权落地效果不佳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只是将社会力量作为"工具性组织角色"而"选择性赋权",致使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作融合出现了"有形无神""形神分离"的现象.因此,需要建构政府与社会力量在教育帮扶工作中均衡、对等和融合的共商协作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重心由监督管理的"技术控制"转向具有人文特质的矫正教育,并将社会力量的赋权实质化,使教育帮扶真正在平衡、平等和运行有效的共商协作机制下运行.

社区矫正、政府、社会力量、二元主体、法治化

35

D917.3(法学各部门)

2023-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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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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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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