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612.2023.01.003
基于客体前置化的危险驾驶罪之罪过辨正研究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危险驾驶罪、犯罪客体、罪过、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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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2023-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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