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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612.2021.05.011

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若干问题

引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已就犯罪事实、指控罪名等方面达成一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庭审阶段的法院不可自行选择变更指控罪名,否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会带来后续庭审的程序适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问题.基于以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来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平衡的考量,可行的做法是:从变更指控罪名的具体类型为出发点,完善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的程序设定;以被告人权益为落脚点,提出支持律师在法院变更罪名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对抗之基本格局;允许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冲击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变更指控罪名;程序构建;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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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律师参与问题实证研究"17BFX057

2021-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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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1674-5612

51-17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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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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