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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612.2021.05.003

自杀参与之可罚性新论 ——以PUA致死为例

引用
尽管普遍认同自杀参与行为应当归罪,现有学说从共犯或正犯两种路径出发却均无法全面回应其入罪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的纷争.国内通行的"准共同犯罪说"坚持自杀参与行为的共犯属性且肯认自杀行为与参与自杀行为的独立性,其结论具有可采性.这可以从现行法解释中进行反推.一方面,被害人对自杀及他人参与的同意涉及生命实体法益与人格尊严权利两种基本利益间的冲突与平衡,使一主体在不同领域内的同意具有不同效力;另一方面在最小从属性说下,参与自杀成立独立不法的共犯,实现对《刑法》第232条的全面适用.

参与自杀;同意理论与利益衡量;最小从属性;软法律父爱主义;PUA

33

D90-052(法的理论(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从PUA致死看自杀参与的可罚性"2020sscx20200115

2021-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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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12

51-17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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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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