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612.2020.02.003
国际人道法体系内创设恐怖犯罪罪名之提倡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1977年两项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通过,武装冲突期间禁止恐怖活动的规则已由草案条款发展为了一项正式的国际人道法规则.不仅如此,《第一附加议定书》还将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第85(3)条中的"严重违反行为",从而暗含了战争罪之恐怖犯罪.但恐怖犯罪却没有被明示规定于任何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中,大多数部门反恐条约都排除适用于武装冲突期间.同时,恐怖犯罪向公众散布恐怖的特殊目的会造成长期恐惧的社会氛围,有着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别严重性.上述因素说明创设恐怖犯罪作为一项国际人道法的单独罪名具有国际法依据和现实紧迫性.恐怖犯罪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之间的重合关系导致罪犯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其中的两项或三项犯罪,此时可根据"?elebi?i标准"判断这些犯罪之间是否互相存在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进而作出是否应累积定罪的决定.
恐怖犯罪、国际人道法、累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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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9(国际法)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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