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612.2020.02.002
略论《民法总则》中自然物权与法律物权之并立
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也适用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的返还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经提出抗辩后,存在原返还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情况,而此时自然债并不适宜用来概括此种情形,由此有提出自然物权的必要.自然物权与自然债一并构成民法上特殊的自然权利义务关系.对自然物权不应赋予更多的法律效力,自然物权状态下围绕该物应存在相应的法律物权,二者处于并立关系,但并不违背"一物一权"法理.自然物权弥补了理论不足,体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在民事关系的调整中实现了道德与法律作用的完美融合,彰显了民法治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民法总则、自然物权、物权、自然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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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D923.2;D923.3(中国法律)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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