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5612.2020.02.002

略论《民法总则》中自然物权与法律物权之并立

引用
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也适用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的返还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经提出抗辩后,存在原返还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情况,而此时自然债并不适宜用来概括此种情形,由此有提出自然物权的必要.自然物权与自然债一并构成民法上特殊的自然权利义务关系.对自然物权不应赋予更多的法律效力,自然物权状态下围绕该物应存在相应的法律物权,二者处于并立关系,但并不违背"一物一权"法理.自然物权弥补了理论不足,体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在民事关系的调整中实现了道德与法律作用的完美融合,彰显了民法治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民法总则、自然物权、物权、自然权利与义务

32

D923.1;D923.2;D923.3(中国法律)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1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1674-5612

51-1716/D

32

2020,32(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