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612.2018.06.005
论教育机构责任之清整与重塑
校园意外事件频发,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审判的案例中, 教育机构多承担不同比例的侵权责任, 但教育机构责任的属性及法理依据争议极大.从司法实例及立法来看, 教育机构责任研究停滞不前的原因在于《侵权责任法》体系安排不当, 应审慎对待教育机构责任特殊性的问题, 探索教育机构免责事由和风险分担机制.
教育机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风险分担、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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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9(民法)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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