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612.2018.06.001
中国刑事被害人运动是否正在兴起?——以刑事和解为中心的考察
刑事和解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主体为刑事被害人, 其作为一种权利保障运动在"二战"后兴起.在中国, 从法律文本的角度看, 其系列权利从1979年起逐渐得到保障, 特别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对此作出的规范.但是揆诸既有司法实践, 中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状况堪忧, 表现在救济渠道单一, 即使在现有的救济渠道中, 执行情况也运行不良 (如国家对被害人的援助制度) .究其原委, 在于国家、政法委、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贯彻的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政策, 但是改变这一现状仍然前途漫漫.
被害人、刑事和解、诉讼权利、权力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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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视野下的刑事合议庭研究》15XFX011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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