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的自愿性及其考察方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在制度上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司法资源的节约就不得不考虑其对个案实体正义的影响.现有的制度构建中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中强调了坚守证明标准,不得转嫁证明责任,侦查阶段不得进行协商等程序性问题,而忽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考察.旨在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分别讨论认定被告人自愿性的评价标准,厘清不同评价标准背后的依据,探讨认定被告人自愿性时应当纳入考察的因素以及采取的认定方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效率、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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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2017-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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