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612.2014.03.019
论盗窃罪“秘密性”的取舍——“秘密窃取说”与“平和窃取说”之双重批判
关于盗窃罪的标准,学界提出了“秘密窃取说”和“平和取财说”.“秘密窃取说”坚守概念类型但对概念类型的偏向存在疑问以及易造成处罚的漏洞,“平和窃取说”强调处罚公正以及区分标准客观化却忽视对概念类型及立法现实的把握.“修正的平和窃取说”结合了两种学说的优势与劣势,以取财方式作为划分标准,以区分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修正的平和窃取说”在概念类型的坚持、处罚的公正、立法现实的契合性以及标准的明确性方面更具优势.
盗窃罪、秘密窃取说、平和窃取说、修正的平和窃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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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上海市学术新人奖项目《社会转型视域下刑法解释理论研究》
2014-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3-120